(2014)平执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魏开英与金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开英,金兵,陈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279号申请执行人魏开英,居民。法定代表人金传东,平邑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兵,农民。被执行人陈呈国,农民。本院在执行魏开英与金兵、陈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兵、陈呈国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现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