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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与阴长功、崔翠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阴长功,崔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住所地宁化县。代表人陈文坤,行长。被执行人阴长功,男。被执行人崔翠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阴长功、崔翠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阴长功、崔翠云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阴长功、崔翠云设置抵押贷款的房产,进出房屋通道涉及相邻权属争议,暂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阴长功、崔翠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阴长功、崔翠云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支行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