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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兰XX与被告姚XX、魏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XX,姚XX,魏XX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兰XX,男,(……略)。委托代理人彭海玉,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XX,男,(……略)。被告魏XX,女,(……略)。委托代理人刘超,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XX与被告姚XX、魏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海玉,被告姚XX、魏XX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1日签订《宅基地修建协议》后,被告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动工,两年时间内,被告至今给原告修建的房屋没有竣工,导致原告居住困难,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谈无果,更有甚者被告将给原告建的房屋说成是自己的房,对外宣称,欺骗他人,蒙骗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工程验收人员勘察,发现被告给原告建房的工程上还存在上下楼水不通、电源不通、无卫生间座便器、建筑面积不符,更严重的是合同协议中双墙结构,被告严重违约、私自变更单墙,不仅给原告埋下了安全隐患,也给相邻带来安全隐患。原告认为被告不按合同办理,没有诚信,违反合同,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自觉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工程或终止合同以未完成的工程量给付工程造价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010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修建协议》,证明了原、被告合资建房事实存在;2、被告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及折价,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存在。3、证人魏XX《证言》一份,证明当时签订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1日签订了《宅基地修建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宅基地,被告负责修建房屋。《宅基地修建协议》原约定给原告修建四层房屋,后因建房时对相邻房屋采光造成影响,加之邻居提出其他要求,最后在中证人参加下原、被告达成了新的协议,确定修三层不得超高。2010年9月16日原告与邻居达成宅基地兑换承诺书。被告在合资建房过程中为协调处理相邻关系共垫资各种赔偿款7.1万元,所垫支部分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2、2010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修建协议》,证明原、被告合资建房的事实;3、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与邻居签订的《变更楼层承诺书》,证明原、被告重新达成楼层意向协议;4、被告垫支的16笔费用共计111105元,证明被告在修建房屋是为处理相邻纠纷的损失。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2010年8月1日《宅基地修建协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人魏XX证人证言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宅基地修建协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变更楼层承诺书》证明与案外人处理相临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垫支损失111105元的证据,仅证明在合资建房中处理相临关系的有关事项,但不能证明与原告之间的经济分割、责任分担等情况。经合议庭合议,此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庭审后,原告以《宅基地修建协议》提出对被告未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申请签定。本院上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天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未完成工程量的总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未完成的工程量总造价为89561.89元,(其中土建部分74140.09元,安装部分未完成工程量造价15421.80元)。该鉴定结论经第二次开庭审理质证后,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对该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证据分析和当事人陈述查明:原告兰XX与被告姚XX、魏XX于2010年8月1日签订《宅基地修建协议》,由魏XX、兰YY作为合同的签证人,合同约定“甲方:小西关村四组村民兰XX(本案原告)、乙方:姚XX、魏XX(本案被告),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完成5.12灾后重建任务,村民兰XX(原告)因无经济能力自建灾后重建住宅,甲方主动放弃民政救济和农村危房补助款,经镇及民政、村上同意,与城固籍姚XX(乙方)自愿达成灾后建房协议:1、甲方自愿提供自己宅基地供甲、乙双方共建灾后重建住宅。由乙方负责修建和村上、土地、城建、税金、房产证等部门相关手续及费用。2、甲方出宅基地,乙方出资金,组织人力修建成套间,供甲、乙双方分住,一次性分清。建筑基础必须按六层楼建筑设计。3、乙方投资修建中,必须按正常的住宅楼规格设计修建,做到保质保量,即建成的楼房前后和西侧具备铝合金窗户,前门安装防盗门,上、下楼水、电相通,卫生间座便器、小龙头、室外水路等基本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总之,不经装修甲方就能居住、生活为原则。乙方交房时由甲方聘请具有开发商资质的人员验收打分,良好以上甲方才予以接收。4、乙方在甲方宅基地的住宅楼地基总面积之向西方向(即与兰青荃毗邻处),甲方地面面积修建时不低于85㎡,与乙方所邻设计为宽基础,双墙结构。乙方必须给甲方建够四层,共中第四层高度与二、三层相等,第四层面积为二层或三层的1/2,前为一晾台。5、乙方在修建过程中有权监督修建质量,乙方必须按图纸尺寸保质保量进行施工。6、在修建过程中,如发生一切不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7、一至四层甲方西墙必须安装风采光铝合金大窗户。8、如办房产证,由甲、乙双方自行办理。9、乙方住进新居后,必须自觉遵守小西关村规民约,睦邻和谐相处。此协议签订后希望双方自觉遵守不得推诿扯皮。久恐人心不固,以据为凭。甲方兰XX、乙方姚XX、魏XX,签证人:魏XX、兰YY。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合同进行修建,修建之中双方配合良好也处理了相临关系,并将主体全部完工。之后因工程进度及被告认为自己亏损严重而发生矛盾,工程进度搁置下来。原告起诉后,被告进行了答辩,并提交反诉状,但一直未到立案庭办理交费手续,故对被告反诉未进行审理,仅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互信、互助地完成好该项工程,以达到双方的目的,原告在建房中应当给被告提供帮助,被告应当克服资金困难,抓住良好商机,及时完成工程,使双方顺利的实现合同,给双方带来良好的后果。被告在本案中进行了答辩,虽提交了反诉状,但未向本院缴纳反诉费,也未立反诉案,故本院对被告的反诉部分未进行审理,被告可依法另行解决。根据本案情况双方应当继续依建房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以达到人和、事和、和睦相处。在审理中本院曾多次与诉讼代理人沟通,力求和解,但被告在审理中无法联系,故进行了公告告知及送达程序,鉴于目前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据陕天咨鉴(2014)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XX、魏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原告未完成的工程量造价款89561.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军成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杨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