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70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与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新,李翠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新,李翠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负责人:胡汉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欧冬花。委托代理人:刘颜健。被告: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照新。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辉。被告:李照新。被告:李翠华,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照新。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诉被告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新、李翠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于2014年3月10日与原告签订“信借合字第10020149901294979号《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年利率为6.72%,逾期利率加收50%,以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5处房产(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14号A区3号-10号、13号、14号;B区17-22号;G区109号、112-115号、120-123号)作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李照新、李翠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由于被告涉嫌重大经济纠纷,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被告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90万元及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利息及复利;3、原告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李照新、李翠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李照新(即被告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和合同内容没有异议。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翠华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的经营状况恶化,符合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条件,本院对原告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提前到期后,被告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至于贷款利息,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借款仍在合同履行期内,在合同期内被告不按期偿还借款利息的,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计收复利。由于被告欠息并非逾期利息,故不能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二十五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他项权登记(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480024208号),原告对相应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照新、李翠华及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均签订担保协议或者出具承诺函,依法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翠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为信借合字第10020149901294979号的《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到期。二、被告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390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72%计算的利息和复利。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塘九路14号A区3号-10号、13号、14号;B区17-22号;G区109号、112-115号、120-123号;共二十五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照新、李翠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成亮实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照新、李翠华、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季永峰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