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神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神,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闸行初字第54号原告徐神,女,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监护人徐宗平,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太阳山路***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韶山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胡伟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孙波。原告徐神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经考虑决定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神负担。审 判 长 杜敏仙审 判 员 叶 一人民陪审员 金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