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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明诉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张顺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型钜,职务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明诉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明于2014月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放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内的现金资产3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放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内的现金资产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莲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