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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军与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588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居民,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双桥行政村王村自然村6号石坝杨村14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8503272612)。被执行人: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阳光新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978658-3)。法定代表人:张文耀,董事长。本院依据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众和房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仟陆佰元(¥26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