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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邛崃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孟亮,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忠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孟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相互伙同,到邛崃市夹关镇二龙村10组被害人王某某家外,由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后打开猪圈后门,让高某某进入院内。二人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卧室外,待被害人王某某入睡后,由高某某望风,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卧室床脚处黑色腰包1个盗走,该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410元及华唐VT-V99直板手机1部。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2014年4月4日10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汽车检测站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手机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人王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