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17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卫东、徐忠彬等与陈玉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徐忠彬,郑嬉嬉,徐张鹏程,陈玉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7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江西上饶人。申请执行人徐忠彬。申请执行人郑嬉嬉。申请执行人徐张鹏程。被执行人陈玉龙,安徽霍邱人,现在浙江十里坪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泽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卫东、徐忠彬、郑嬉嬉、徐张鹏程与被执行人张卫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已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另外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玉龙的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玉龙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陈玉龙现在监狱服刑。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1772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