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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何晓英与张兴旺、兰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英,张兴旺,兰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588号原告何晓英,女,29岁。委托代理人高爱珍(何晓英母亲),女,49岁。被告张兴旺,男,23岁。被告兰燕平,男,32岁。原告何晓英与被告张兴旺、兰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