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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诉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陶明星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诉初字第0070号起诉人陶明星。起诉人陶明星向本院起诉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诉称:2014年2月,起诉人所在地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白龙庙村14组遭受非法拆迁,为防止自身合法财产和家人的生命受到不法侵害,起诉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起诉人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邮寄了一份《寻求合法财产保护申请》,要求被起诉人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起诉人合法财产以及家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合法保护。被起诉人于2014年4月3日收到起诉人的申请,但至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起诉人财产于2014年4月7日、4月9日、6月8日、7月7日屡遭不法分子的破坏,起诉人的财产受到很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起诉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被起诉人依法履责,保护起诉人及家人的财产权、人身权;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陶明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俞 婧人民陪审员  李燕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