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梁XX申请宣告熊光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梁XX,男。监护人梁厚祥,男。系申请人之叔父。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梁XX申请宣告熊光艳失踪一案,并于2013年7月24日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熊光艳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家里联系,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熊光艳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熊光艳,女,1981年4月生,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原住长顺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XXXXXXXXXX,系申请人梁XX之母。被申请人熊光艳与申请人之父梁厚平于2003年9月13日生育申请人梁XX。梁厚平病殁于2014年3月16日,申请人现随同叔父梁厚祥生活。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1日在《贵州民族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熊光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没有被申请人熊光艳的下落。另查明,被申请人未遗留任何财产。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已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届满后仍未有被申请人的音讯,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光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永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定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