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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石社连与石元志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社连,石元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石社连。被告石元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社连与被告石元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社连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石社连与被告石元志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社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负担),由原告石社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毛亚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