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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世全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679号罪犯王世全,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尤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世全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世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世全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