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三终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申杰与被上诉人王国旗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申杰,王国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申杰,曾用名张小杰,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旗,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申杰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申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申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