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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香格里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格里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铁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香格里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4)济铁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4083.49元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