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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四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运福与王天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运福,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收,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XX,男,约40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龙腾小区*号楼。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四方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方运福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方运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1490元,由方运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瑞霞审判员  于俊义审判员  张怀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