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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李琪,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琪,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汪磊,安徽**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庐执字第00330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李琪、汪磊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李琪、汪磊银行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