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诉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麻伟波、雷咸菊(实习),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某甲,男,62岁,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