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宁辂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毅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