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游某某,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