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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和湖北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宜昌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湖北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炯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清,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北苑管理区大楼。法定代表人陈继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志中,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湖北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维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清,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宜昌市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和第三人湖北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情形,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300元(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6150元,由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淑一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闫玲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鹏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