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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苏清阳与泉州博成服饰有限公司、林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阳,泉州博成服饰有限公司,林灿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苏清阳,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郑奇伟、庄宏图,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博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灿亮。被告林灿亮,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上述被告泉州博成服饰有限公司、林灿亮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忠、陈瑞鹏,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清阳诉被告泉州博成服饰有限公司、林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清阳以其与被告泉州博成服饰有限公司、林灿亮拟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清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苏清阳负担。审判员  黄春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清波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