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聂玉良、欧楚云、曹某某与游泽站、罗孝凤、邹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良,欧楚云,曹某某,游泽站,罗孝凤,邹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聂玉良,男,193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欧楚云,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曹某某,女,200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曹继鑫,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泽站,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孝凤,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邹健,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良、欧楚云、曹某某与被告游泽站、罗孝凤、邹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玉良、欧楚云、曹某某以被告现暂时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良、欧楚云、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游泽站、罗孝凤、邹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聂玉良、欧楚云、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登寿审 判 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蔡赛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