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陈某,住增城市。被告:罗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