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陈某,住增城市。被告:罗某,住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