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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066-1号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强,该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二、如被告商丘市亚泰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