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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潘伶俐与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伶俐,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潘伶俐。委托代理人:杨玲。委托代理人:姜海斌。被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原告潘伶俐诉被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伶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伶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伶俐撤回对被告杭州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潘伶俐负担。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昂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