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赖连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韶关市武江区群立街茗苑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千一,总经理。被告:赖连洲,男,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赖连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在本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前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