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林金顺与朱宝林、刘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顺,朱宝林,刘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林金顺,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宝林,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进兰,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顺与被告朱宝林、刘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顺以其已与被告朱宝林、刘进兰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6.50元,由原告林金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梅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