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未减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罪犯薛凤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粉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未减字第00136号罪犯薛粉翠,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文盲,现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东法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粉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薛粉翠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0)鄂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7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7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30日以罪犯薛粉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薛粉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2月、7月、11月、2013年3月、8月各记功1次,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薛粉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粉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粉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旸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洪 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