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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赵丽云与陆彬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云,陆彬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赵丽云。被告:陆彬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负责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云诉被告陆彬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陆彬彬主动支付了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25元,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由被告陆彬彬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