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仉孝亮与吕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孝亮,吕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仉孝亮,农民。被执行人:吕建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吕建华在银行有存款,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建华在银行存款103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