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5391号原告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张云。委托代理人杨志勋。委托代理人陈才。被告陈洁,女,汉族。原告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