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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树斌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斌,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38号原告李树斌,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联。委托代理人何钜嘉。被告周辉,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李树斌诉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斌的委托代理人李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但被告未能如期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立案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做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被告周辉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止,并指定收款账号为62×××36(陆慧)。同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以上62×××36卡号关联的账户67×××05转账5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后本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依约还款,自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立案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树斌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人民陪审员  何健仪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巫江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