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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大银与尹涛、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银,尹涛,石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朱大银。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平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涛。委托代理人谷珍芹。被告石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银诉被告尹涛、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银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大银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大银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王亚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