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大银与尹涛、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银,尹涛,石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朱大银。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平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涛。委托代理人谷珍芹。被告石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银诉被告尹涛、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银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大银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大银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王亚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