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益均,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明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被告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恋关系,同年3月14日,即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3月18日,在开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生育一女肖某甲。双方从确立婚恋关系到建立夫妻关系时间只有短短的10余天,感情基础较差。在怀孕和生育了女儿后,因被告及其家人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对我和女儿缺乏关心和照顾,夫妻双方时有发生争执。2012年正月,我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生活期间,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成功。我与被告已经没有和好夫妻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随我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大部分不是事实。婚前,我与原告虽然相互了解的时间不长,但是我们是一个村的人,两家从小就相知。婚后共同生育一女,我们家庭也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我们感情尚可,双方均在外务工挣钱,维持家庭生计,虽然双方在语言沟通上存在一些问题,但总的说来夫妻关系是正常的。近年来,原告偶有提出离婚,是因为我们聚少离多,沟通出现了一些问题,只要今后夫妻在一起生活,多沟通,改善夫妻感情是可能的。故我们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原告毛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及其婚生女身份信息资料。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肖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先后经本村肖某乙与肖某丙介绍相识并确立婚恋关系,2009年3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夫妻生活。2009年3月18日,在开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生育一女肖某甲。婚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约半年时间被告就外出务工。原告在家生育女儿几个月后也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因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交流沟通机会较少。特别是在原告生育女儿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沟通不畅出现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有些不睦。近年来,双方也时常交涉离婚,均因意见的不合没有形成协议。2014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在审理中,表现出了比较大的诚意,愿意竭尽所能改善夫妻关系,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和女儿的健康成长,坚持不愿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前述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相识到建立夫妻关系时间不长,但是双方均系同村村民,婚前双方彼此应该是相互认识或了解的,故不能说明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共同夫妻生活期间,感情、关系比较正常,同时又生育了一个女儿,说明原、被告还是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的。近年来双方虽有谈及离婚,但综其原因,是双方各自在外务工,分开生活时间较长,彼此交流、沟通较少,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分歧后又缺乏有效办法予以协调和解决。出现这种现象,原、被告作为已有子女的夫妻,均有一定责任。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从建立家庭的不容易和维持家庭完整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影响着想,多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多包容、多理解,双方是有和好夫妻的可以的。原告的本次离婚诉求,在被告坚持不愿离婚的前提下,又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原告本次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均珍惜本院给予的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竭尽所能,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共同抚育了子女,谋求建立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明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