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柳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柳某,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雒利云人民陪审员 刘小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