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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车永红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米奇童装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永红,武汉市江汉区万松米奇童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车永红。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万松米奇童装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栋****号。经营者李宁。申请执行人车永红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67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万松米奇童装店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5191.24元、医疗保险费2311.96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车永红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万松米奇童装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万松米奇童装店系个人经营,李宁(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建桥新村36号5楼9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为保护申请执行人车永红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万松米奇童装店或其经营者李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7553.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