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医院诉被告吕艳辉物业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吕艳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995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代表人:白书臣,院长。住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代码40211451-0被告吕艳辉,男,成年人,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兴丰路中医院家属楼3号楼3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