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江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立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江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81年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黑02-H89**号拖拉机,当行至龙景公路对宝村交叉路口处欲左转弯时,后方同向被害人程中山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魏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造成程中山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程中山系重症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中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魏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黑02-H89**号拖拉机,当行至龙景公路对宝村交叉路口处欲左转弯时,后方同向被害人程中山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魏某驾驶的拖拉机追尾,造成程中山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程中山系重症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中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龙江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魏某的自然身份。2、龙江县公安局到案说明,证实魏某于2014年3月2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龙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龙公交认字(2014)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中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4、协议书及收据,证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二)证人证言证人蒋某、魏某某的证言,证实案件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意见1、龙江县公安局龙公(法)字(2014)第01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程中山系重症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化)字(2014)604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程中山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mg∕100ml。魏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9mg∕100ml。3、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4-3-43-速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重庆牌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46.92km/h。4、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4-3-43-痕迹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黑02-H89**号海山牌拖拉机运输机组车厢后厢板右部内侧刮撞痕迹与重庆牌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前部刮撞痕迹相吻合,符合两车接触碰撞的痕迹特征。(四)勘验、检查笔录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致被害人程中山死亡,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跃军审 判 员 邱 立代理审判员 刘明鑫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凤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