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审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木溪、陈燕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赖木溪,陈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执审字第63号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金生,男,东山县铜陵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赖木溪,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打工,非农业户口。被执行人陈燕红,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待业,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1日以被执行人赖木溪、陈燕红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赖木溪、陈燕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720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3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赖木溪、陈燕红,被执行人赖木溪、陈燕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08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赖木溪、陈燕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赖木溪、陈燕红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0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7204元及至2014年6月23日止的滞纳金人民币469元,合计人民币117673元的义务。三、被执行人赖木溪、陈燕红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黄长泉审 判 员 徐旭曦代理审判员 游少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