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萍与范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周萍。被执行人范军。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范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范军已将申请执行人周萍申请执行的标的1662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1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