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彭山东与何林华、赵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山东,何林华,赵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保字第288号原告彭山东,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何林华,男,生于1975年10月10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赵玉蓉,女,生于1977年2月1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山东与被告何林华、赵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山东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玉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予以查封,且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山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玉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