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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民初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谢福妹与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妹,范洪生,许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0234号原告谢福妹。委托代理人高军、顾云飞,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洪生。被告许盘英。原告谢福妹诉被告范洪生、许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福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军、顾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洪生、许盘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福妹诉称,2012年10月30日,其与被告范洪生签订还款协议,被告范洪生确认结欠其本金400000元、利息8250元,但是被告范洪生至今尚有本金220000元、利息66000未归还。由于借款发生在被告范洪生与被告许盘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请求判令被告范洪生、许盘英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66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范洪生、许盘英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最后一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范洪生辩称,欠款金额属实,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许盘英辩称,其不知道被告范洪生向原告谢福妹借款的事情,故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原告谢福妹与被告范洪生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范洪生确认截至2012年10月30日结欠原告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8250元。被告范洪生承诺每月归还本金100000元直至本金还清,利息每月按欠款本金数额计算。另查明,被告范洪生、许盘英于1977年5月份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6日协议离婚。审理中,被告范洪生到庭陈述,其对于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被告许盘英到庭陈述,其对于本案诉争借款并不知情,且不知道被告范洪生将借款用在何处。庭审中,原告谢福妹陈述:其于2012年5月29日转账出借给被告范洪生5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1.5%。2012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范洪生又陆续归还其借款本金180000元,故结欠借款本金为220000元,但是自2012年9月以来被告范洪生就未向其支付过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谢福妹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范洪生的自认,能够认定被告范洪生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的事实。被告范洪生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后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范洪生归还借款本金。根据还款协议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对借款约定了利息,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标准为月息1.5%,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现原告自愿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主张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最后一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被告范洪生与许盘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许盘英虽辩解其并不知晓本案借款的事实,但被告许盘英未能提供本案债务非两被告共同债务的证据,故本院对于被告许盘英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范洪生、许盘英应对本案诉争借款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洪生、许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谢福妹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最后一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账号:52×××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450元,由被告范洪生、许盘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东海代理审判员  陈 尚人民陪审员  孙雪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君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