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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刑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范红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红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刑执字第631号罪犯范红举,男,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漯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红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2008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红举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红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范红举故意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犯范红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其中连续表扬五次(2012年1月14日,2012年6月17日,2012年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8月16日),记功一次(2011年8月2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22日)。间隔期内因违反罪犯基本考核规范和罪犯生活规范累计扣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红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多次违反考核规范被扣分,应依法从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过高。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红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二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李延波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