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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与黄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黄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法定代表人胡济和,厂长。被告黄拥军,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友生,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与被告黄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漳浦县新兴彩印包装厂负担。审 判 长  卢海滨审 判 员  朱伟才人民陪审员  黄淑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朱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