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少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少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某。被告贾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贾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打闹。XXXX年XX月XX日晚,在婆婆的挑拨下,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并将原告推出家门,原告无处可去,只好回吉林母亲家,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生子在原被告分居前一直由原告照顾,母子情深,原告理应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于2014年6月30日撤诉。本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又在本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在第一次撤诉后不足六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恺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