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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巧灵与杨军利、张献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灵,杨军利,张献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张巧灵,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莉,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彦平,男,1963年10月01日出生。被告杨军利,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张献文,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梦琳,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代表人王汉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石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军领,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灵与被告杨军利、张献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灵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巧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巧灵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