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石克昌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克昌,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城行初字第41号原告石克昌。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组织结构代码:00515280-4。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大队大队长。原告石克昌诉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原告石克昌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克昌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昌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克昌负担。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魏玉琦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