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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王爱新与吕利严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新,吕利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241号申请人:王爱新,男,196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吕利严,男,1980年2月21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利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爱新所有位于滑县解放南路东侧居住用地(滑国用(2012)第0020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利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王爱新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兴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